
本文作者系 ""(點擊查看判決書)訴訟代理人
文 | ? 張延來
按照時間線,我們注意到:
2022 年 4 月 11 日,李寧中國購買 Bored Ape Yacht Club#4102 成為無聊猿游艇俱樂部家族成員。這一編號 #4102 的 BAYC 將擔任中國李寧「無聊猿潮流運動俱樂部」主理人,為此,李寧不僅特別創作了穿著李寧經典領獎服的無聊猿形象,還打造了一系列服飾單品。4 月 24 日晚,中國李寧通過微博發布了【中國李寧無聊猿潮流運動俱樂部】系列服飾。
4 月 29 日,綠地集團旗下 " 綠地 G 優尊享會 " 公眾號發文表示,綠地集團已正式購入 BAYC #8302,并將其作為數字化戰略的 NFT 形象。綠地集團表示,未來將構建綠地 G-World,通過 VR 與 AR 技術,打通虛擬與現實,實現線上線下場景互通。綠地方面還表示,將把無聊猿的 NFT 形象分享給綠地集團的支持者,讓大家都能夠通過綠地 G-World 擁有自己的第一份數字藏品,同時也見證綠地金創和綠地集團數字化進程的啟動。
僅隔了一天后的 4 月 30 日,做健康智能硬件的科創板上市公司倍輕松也宣布正式購入無聊猿 BAYC 系列 ? #1365,成為繼李寧購入無聊猿 #4102 號、綠地集團購入無聊猿 #8302 號之后無聊猿游艇俱樂部家族的新會員。
這一系列動作可以說再次引爆了國內企業對海外藍籌 NFT(簡單理解為優質、高溢價 NFT)的熱情,實際上在此之前,已有多家國內企業購買無聊猿等海外知名藍籌 NFT,并用于跟自己的產品做聯名等運營推廣。
我們不禁要問,無聊猿為什么會有這么大的魅力,作為 NFT 屆的 " 一哥 ",這個 IP 與其他知名的 NFT 相比有什么特別之處?國內的 NFT 為什么還沒有達到這個高度?以及國內的 NFT 如果想要繼續提升,該如何學習和借鑒?從這幾個問題出發,筆者試著從版權運營和商業模式兩個維度來對這個案例作一番拆解分析。
一、無聊猿開放給買家的核心權益
無聊猿的價格已經來到人民幣 200 多萬的水平,如此高的單價在國內還沒有出現過,國外與之比肩的 IP 當屬 Cryptopunks,價格比無聊猿還高出許多,但在后續的運營過程中,無聊猿的市場接受度漸漸超過了 Cryptopunks,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無聊猿開放給買家的權益范圍遠大于 Cryptopunks。
1、綁定 " 商用授權 " 的 NFT
我們可以先看一下無聊猿官網發布的所有權條款:
在條款的 iii 條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 " 商業用途 " 的內容,這一條是獨立于第 ii 條 " 個人使用 " 的范圍的,后者就是我們最熟悉的將 NFT 作為藏品意義上的 " 使用、復制、展示 " 權益,而第 iii 條則在此基礎上擴展到商業使用,包括了將無聊猿形象用于生產和銷售帶有所購買的無聊猿形象的商品,為了更清楚的說明問題,條款中還給出了具體的示例:T 恤衫等。并且這種商業使用是全球范圍的,這一點使得國內買家斥資數百萬買到的無聊猿不僅僅用來收藏,而是可以進行商業衍生品開發,而李寧、綠地和倍輕松本來就有成熟的產品體系,可以非常方便的接著無聊猿的熱度與產品和服務綁定,給產品提升附加價值,從而在市場中獲得更強的競爭力。
相比之下,Cryptopunks 并沒有開放這樣的商用條款,大大限制了買家后續的商業開發,這一點是無聊猿后來居上的關鍵原因。當然,根據公開媒體報道,2022 年 3 月,Yuga Labs 作為無聊猿的母公司收購了 CryptoPunks,此后將計劃項 BAYC 系列所做的那樣,將把 CryptoPunks 的知識產權、商業和獨家許可權轉讓給各個 NFT 持有人,屆時 " 綁定商用授權 " 也一樣適用于 CryptoPunks 了。
2、社交與社群背后的流量權益
無聊猿的持有人還不只是買到了商業衍生品開發的能力,除此之外,無聊猿所承載的社交和社群屬性也是買家們所看重的。首先,擁有無聊猿本身就是一個重要的身份,帶有無聊猿的頭像就意味著進入到一個全新的社交場域,對外是財富、身份和某種潮流觀念的體現,大量以明星為代表的買家以無聊猿作為社交貨幣迅速形成一個新的社交圈子。
此外,BAYC 的持有人可以借助社區形成各種互動、合作,開發出越來越多的玩法,把各自的粉絲和私域流量重新聚集,甚至破圈完成更多流量的積累。一個典型的案例是,BAYC 的創作者聯合 "10:22PM" 宣布成立 KINGSHIP,一個由一只變異猿和三個無聊猿角色組成的偶像團體,其中包括稀有的金毛猿和藍波猿。借助 KINGSHIP,"10:22PM" 將發布音樂、NFT、社區活動和元宇宙體驗,并啟動新一代藝術家、粉絲和社區的參與。這種玩法在無聊猿俱樂部越來越普遍,給持有人巨大的想象空間。
3、元宇宙賦能
如果說前面兩個模塊的權益還主要是依賴 NFT 持有人自己開發應用場景的話,那么近期無聊猿創始團隊公布的一則消息可以說更加堅定了市場對無聊猿商業價值的認可。
這個消息要追溯到北京時間 3 月 23 日," 無聊猿 " 創始公司 Yuga Labs 宣布,以 40 億美元(約 255 億人民幣)的估值籌集了 4.5 億美元(約 28 億人民幣)的資金,計劃利用這筆資金圍繞 NFT 建立一個媒體帝國,先從游戲和自己的元宇宙項目開始。元宇宙項目名為 "Otherside",是一個 MMORPG(大型多人在線角色扮演游戲),旨在連接更廣泛的 NFT 宇宙,創造一個 " 可互操作的世界 "。
實際上,Otherside 是一個匯總了各種 NFT 項目的元宇宙游戲世界,其中包括知名度極高的 CryptoPunks、Meebits、Cool Cats 等,當然也有 Yuga Labs 自主推出的 " 猿猴 " 系列 NFT。
4 月 30 日,Yuga Labs 公司宣布將推出專為該游戲設計的全新 NFT —— "Otherdeed",該 NFT 將作為元宇宙游戲 Otherside 中某種虛擬土地的憑證類似于 The Sandbox 和 Decentraland 中虛擬土地 NFT。Otherdeeds 會出售給公眾,也將提供給現有的 " 無聊猿 "BAYC 和 " 變異猿 "MAYC 所有者。
這一番動作,實際上是為無聊猿打造了一片全新的 " 元宇宙空間 ",而且在這個空間里不但有無聊猿,還有其他熱門 IP 以及虛擬地塊,這些都意味著巨大的流量將會注入到這片虛擬世界中,這對于作為持有人的買家無疑是一次空前的 " 賦能 ",有點像是現實世界中我們買了一個不起眼的房子,結果這個房子所在地的地段被規劃要打造城市核心 CBD。
從 " 版權綁定 " 到 " 社交流量 " 再到 " 元宇宙 ",這 " 三板斧 " 掄下來,圍繞無聊猿這個大 IP 打造出了一個多種權益集合體,打包向持有人開放,造成國內知名企業搶購的場面也就不難理解了吧,實際上國外很多企業早就下一步入手了,在這方面國內反應并不是最快的。
二、國內 NFT 的借鑒和瓶頸突破
筆者此前分別撰寫過兩篇文章,一篇題為《數字藏品給版權產業帶來的新機遇與新挑戰》發表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其中指出:NFT 技術帶給版權領域的全新機遇絕不僅限于數字藏品,畢竟 " 藏 " 代表著 " 封閉 ",而版權真正的價值在于 " 用 ",因此從創造更大市場價值的角度,NFT 必然不能只限于藏品,而是應該成為數字經濟、版權經濟的新引擎。另一篇《" 去實 " 還是 " 向虛 ":NFT 數字版權的未來與三點合規共識》分別從有兩個截然不同的方向分析了 NFT 的應用場景,一是 " 去實 ",去往實體世界尋求衍生品開發應用;一是 " 向虛 ",去往虛擬世界找尋應用場景,只有找到應用場景,才能實現 " 價值支撐 ",而這個虛擬世界最有想象空間的毫無疑問就是 " 元宇宙 "。
現在看來,無聊猿的一系列商業運作充分印證了上述觀點,這也為國內的 NFT 行業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借鑒。應該牢牢抓住 " 去實 " ——跟實體商品和服務嫁接和 " 向虛 " ——到虛擬世界找應用場景這兩條主線,在這一點上國內 NFT 行業并不算落后太多,越來越多的 NFT 平臺和發行方開始支持了綁定版權的 NFT 發行,并且個別平臺主動將實體商品的供應鏈接入到平臺中,方便 NFT 持有人更快的開發出 NFT 衍生品。
還有部分國內 NFT 平臺開始布局元宇宙,或者跟已有的元宇宙平臺合作,將平臺上的 NFT 藏品拓展為元宇宙平臺的道具和設施,部分游戲公司開始考慮將已有的游戲中的道具 NFT 化并且支持交易,這些都是 " 去實 " 和 " 向虛 " 的有益嘗試,相信隨著 NFT 能夠找到越來越多的應用場景之后,必然在價格層面可以提供足夠的價值支撐。
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國內 NFT 產業發展的問題和瓶頸,其中的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在于公鏈在國內的接受度不高,筆者團隊調研了六十多家國內 NFT 交易平臺,80% 采用的是聯盟鏈,這導致各家平臺之間是無法打通互聯的,互相割裂的交易市場必然導致 NFT 的流轉受阻,目前可能要寄希望于跨鏈技術的早日成熟來解決這一問題了。
三、特殊合規問題
1、國內公司是否可以購買以及所購權益可否獲得法律認可
看到這些國內企業屢屢出手海外 NFT 資產的消息,不少人的第一反應是:能買嗎?畢竟這些資產絕大多數是要通過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完成交易的,國內顯然不支持虛擬貨幣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也禁止金融機構為其作為貨幣流通提供各種支持,相關的文件包括《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防范以 " 虛擬貨幣 "" 區塊鏈 " 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這些文件的監管焦點仍在于排除虛擬貨幣的金融 " 貨幣 " 屬性,但如果將其作為虛擬商品、虛擬財產進行購買和持有則另當別論,
2022 年 5 月 5 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 " 浦江天平 " 發布了一則有關于比特幣的案例,上海高院在案例評析中指出:" 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比特幣的法律定位形成統一意見,認定其為虛擬財產 ",同時指出:" 司法實踐中,法院本著司法實用主義的態度,并不對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作出直接判斷。因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符合財產屬性,故適用財產權法律規則進行保護 "。
所以,行政監管上禁止作為貨幣流通,司法實踐中接受作為虛擬財產持有,虛擬貨幣在國內目前就是這樣一個處在 " 平行宇宙 " 中的尷尬存在。
回到購買海外 NFT 資產的問題,這種交易必然是發生在海外平臺上,因此國內監管和司法很難說管轄的到,另外如果比特幣都能作為虛擬財產,那么這種海外交易獲得的 NFT 資產同樣也是我國《民法典》可以接受的虛擬財產了,這當然是指將 NFT 作為數字藏品的角度上看。除此以外,無聊猿還綁定了版權等其他權益,實際上在我國法律框架下也仍然能夠得到認可,版權很簡單,我國的《著作權法》跟《伯爾尼公約》是配套的,這些境外權利人的作品當然能夠獲得我國的著作權保護,有關授權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其他衍生的權益、元宇宙上的參與機會等都可以通過合同法上的債權規則進行調整,因此筆者認為境內企業購買境外 NFT 資產在法律框架上是可行的。
2、二次交易后的權益切割
綁定各種衍生權益的 NFT 所面臨的一個挑戰是二級市場交易后的權益流轉問題,畢竟這種 NFT 不像單純的藏品類 NFT 那么清晰,如果李寧買了無聊猿大量投放衍生品開發,此后李寧再次將該 NFT 出售,法律上意味著李寧應該把從無聊猿權利人處獲取的商用授權一并轉讓,如此一來,其也應該同時停止對該 NFT 作品的商業使用了,理論上已經使用的部分(已經生產出的聯名商品等)可以繼續流通,但后續新的衍生品不能再生產," 形象大使 " 等應用也需要停止。
實踐中,這樣的操作不一定是清晰可見的,后手持有人如果發現前手仍在繼續使用,是否可以發起維權還是必須借助無聊猿的權利人才能進行維權,公開渠道上筆者還沒有看到相關的條款。從我國法律規定層面上看,恐怕要先搞清楚無聊猿的商用授權條款是 " 專有使用權 " 還是 " 非專有使用權 ",從無聊猿的授權條款中我們無法看到清楚的說明,但從無聊猿獨版獨號的發行模式上看,顯然應該更傾向于 " 專有使用 " 比較符合 NFT 的交易邏輯。當然,話不能說的太絕對,國內也有類似的 NFT 項目,其條款中雖然約定了同樣的商用授權,但同時也指出發行方可以自行投入商用,只不過將部分商用收益跟 NFT 持有人進行分配,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會有一些模糊地帶,筆者認為與其留給法院做突破性認定,不如發行方把條款完善一下,直接授予持有人維權的權利就好了。
3、借助 DAO 進一步行使權益
NFT 并非數字作品或者數字資產本身,而是代表了前者的權益憑證,但 web3.0 時代的權益憑證并不僅僅只有 NFT,如果想深入到元宇宙社區,在其中跟更多人協作互動,則需要 NFT 之外的其他權益憑證,仍以無聊猿為例,Yuga Labs 2022 年推出了基于以太坊的無聊猿加密貨幣——猿猴幣 ApeCoin,該代幣可用于獎勵 NFT 持有者,以及用于 ApeDAO 中的治理(APE 將允許 ApeCoin DAO 成員就生態系統基金分配,治理規則,項目,合作伙伴關系等做出決定),所以代幣并非只作為虛擬貨幣,也可以成為社區成員的身份,此外購買元宇宙中的虛擬地塊也可以獲得社區 DAO 成員的身份。
關于 DAO(去中心化治理)為什么會成為元宇宙的標配,筆者也寫過相應的分析文章,國外目前最典型的案例可以去看 Decentraland,這個元宇宙平臺除了通過基金會持有必要的商標權等權益之外,其他元宇宙平臺的治理權益都通過 DAO 的方式分配給了社區成員,所以 NFT 的持有者必須明白,如果想把支付的購買成本最大化的發揮出來,僅僅考慮把 NFT 投入商業化使用是遠遠不夠的,如何借助社區成員身份通過 DAO 參與社區自治,更大程度的在元宇宙平臺上與其他成員和用戶發生鏈接,才是接下來更有想象力的部分,當然,要玩轉 DAO 那就要對法律、合規和智能合約技術、NFT 等都有充分的認知和了解才行了,筆者一直主張,要成為元宇宙或者 web3.0 時代的合格原住民,我們可能需要重建自己的知識和觀念體系才有可能做到。
作者介紹
張延來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 ? 創始人 主任律師 ? 專利代理人
「網絡法學社」及「網絡法實務圈」創始人
中國政法大學實務導師
浙江省反壟斷專家指導委員會委員
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執業以來完全專注于互聯網法律實務工作,擔任數十家頭部網絡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并代理《胖虎》NFT 侵權第一案、群控第一案、微信小程序第一案、智能手機刷機第一案、5G 云游戲第一案、人臉識別第一案等多個標桿涉網訴訟案件,代理的案例分別入選 " 最高院十大知產典型案件 "、" 最高院五十大知產典型案件 "、" 中國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案件 "、" 中國十大憲法事例 " 等。
深度參與中國《電子商務法》、工商總局《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立法工作。個人專著《法眼電商》、《網絡法戰地筆記》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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