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國NFT領域中,珍貴文物NFT與非遺NFT和其余的NFT有巨大不一樣。除開一共有的行業特性,此二類NFT最主要的特點便取決于承受了中國文化藝術和中華民族精神。這促使此二類NFT的文化價值相比于一般的NFT來講更加優異,與此同時在兼顧藝術價值的并且也可以對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珍貴文物具有散播功效,因此通常來說具備更多的收藏價值。
有關珍貴文物NFT的有關問題,颯姐精英團隊以前已經編寫文章內容對如何正確鑄造發售珍貴文物NFT開展提醒(肖颯精英團隊 | 館藏品“珍貴文物”,能發NFT并出售嗎?),而非遺NFT則與珍貴文物NFT又各有不同,因而今日文章內容便對于非遺NFT的相關問題開展探討。
一、非遺的獨特性
所說非遺,即非物質文化遺產,依據《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的要求,就是指各族群眾代代相傳并視作其歷史文化遺產構成部分的各種各樣中華傳統文化表達形式,及其與中華傳統文化表達形式有關的實體和場地,包含:(一)傳統式口頭文學及其做為其媒介的語言表達;(二)傳統式工藝美術、書法藝術、歌曲、民族舞蹈、戲劇表演、曲藝團和雜技表演;(三)傳統技藝、藥業和農歷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日等民俗文化;(五)傳統式體育文化和游樂;(六)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近些年,針對非遺的維護,引起眾多探討的,當屬于非遺的知識產權行業。依據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公布的《對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維護工作中的意見和建議》的要求,應靈活運用版權、專利權、專利、地理標志產品等多種形式,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
但是,雖然在非遺行業,在我國已經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搭配的很多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及其地方性法規給予標準,可是一方面,這種法律法規大多數屬于原則立場、行政部門防御性的標準,關鍵應對的非遺在項目立項全過程中的差異時期的誘導性維護,而對非遺目前很有可能面對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則欠缺合理的方法和清晰的標準。而另一方面,非遺的一些與眾不同特性也促使應對這種侵權行為問題,就算靈活運用目前的政策法規管理體系,也無法獲得有效的處理。
這種與眾不同特性可以從最高法發布的2012年度專利權司法保護十大案子中的“泥人張”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窺知一二。
此案的案件簡易而言,便是源于天津市、北京市2個“泥人張”在“打架斗毆”:天津市“泥人張”的傳承清華大學美術學院專家教授張锠覺得北京市“泥人張”傳承張鐵成侵害了自已對“泥人張”名字具有的專利權,因此將其訴至人民法院。案件自2005年提起訴訟一直到2012年最高法重審判決,歷經7年,可以說曠日長久。往往如此,便取決于調查取證艱難。
而這類取證難的狀況,不僅出現于“泥人張”以上。實際上,大部分非遺產業鏈都有著幾百年乃至更加悠久的歷史時間,在長久的演變中,在所難免有權利屬不清、重要材料丟失的艱難,因而在涉及到非遺的案例中,調查取證艱難是較大的困擾,也是非遺的與眾不同特性所致使的問題之一。
除此之外,針對非遺適用知識產權,自身也是有一些非常值得探討之處。以《著作權法》為例子,依據要求,針對普通合伙人的著作發表權,支配權的有效期為創作者終身以及過世后50年,可是實際操作中,許多非遺新項目是口耳相傳,一代一代承傳下來的,其限期早就超出五十年,怎樣對它進行專利法上的維護,是必須法律去確立的。
雖然這里,颯姐精英團隊并沒有例舉出非遺全部的豐富性及其為此而提供的問題,可是大家已經可以想到,當與眾不同的非遺遇到標準并未充分創建的NFT,所形成的法律問題當然是豐富多彩的,各種NFT平臺理應高度重視。
二、非遺和NFT的聯合協作的二種
方式
非遺和NFT的協同可以大體可分為二種方式。
其一,將非遺著作制做變成數據藏品開展開售。在非遺NFT中,比較常用的方式,就是將非遺做為一種著作或工藝品,由其制片人將有關版權受權給鑄造公司或平臺開展鑄造并開售。此類情況下的非遺NFT與現在盛行的絕大部分NFT從表達形式上看并沒有有很大的差別,大部分平臺都是有該類NFT的開售,如一起NFT平臺攜手并肩珍貴文物修復大師賈某某公布由非遺手藝全形拓制做的《觀物》系列產品數據藏品,某探NFT平臺則協同非遺傳承人霍某某將其制作的楊柳青年畫制做變成數據藏品開展開售這些。
其二,將NFT數據藏品做為非遺商品的附送物給予。假如說第一種方式,關鍵依然是NFT,那麼第二種方式關鍵則取決于非遺商品。數據藏品更高的效果表現在了對非遺產品的推廣上,具有了宣傳的作用。2022年“五一”期內,重慶洪崖洞的一個商販便在獲得重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中華老字號同德福的第四代傳承人余曉華和新技術企業的適用以后,根據售賣飲食搭配類“非遺”桃片派發相對應數據藏品.
具體來說,消費者最先可以根據一款線上小游戲得到數據藏品的選購資質,而該數據藏品事實上相匹配了線下推廣桃片千姿百態的外包裝,隨后消費者可以根據選購相應的那一盒桃片來獲取該數據藏品,與此同時數據藏品的反面也有該非遺的歷史時間會議紀要及其歷史人文有趣的事。顯而易見,NFT在該方式下相較于第一種,有較大的宣傳推廣的功效,其自身是為市場銷售非遺商品而服務項目的,NFT本身僅僅附加品。
三、非遺NFT合規管理關鍵點提醒
不論是第一種合作方式,或者第二種合作方式,因為非遺的獨特性,各種NFT平臺有如下所示關鍵點必須留意。
1
不可以扭曲、抵毀等方法應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與《文物保護法》類似,《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五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嚴禁以扭曲、抵毀等方法應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別的地方法規亦有相似的要求,如《北京非物質文化遺產規章》第五十三條要求“綜合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理應重視其含義及表達形式,不可有扭曲、抵毀等個人行為,不可開展虛報或是虛假性宣傳策劃。”
因而,針對NFT平臺來講,在與非遺方聯合開發非遺NFT時不但應當重視其含義,不可開展不正確和不規范的變更造成其本意被扭曲、抵毀,并且在推廣時,務必真正、精確。依據《北京非物質文化遺產規章》第五十九條要求,有扭曲、抵毀等情形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機構勒令暫停違紀行為,清除危害;開展虛報或是虛假性宣傳策劃,組成知識產權侵權、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利等情形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懲罰。
2
標識應用
針對非遺NFT來講,存有一項特別的標識可以應用,即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該標識是由原國家文化部明確并公布的一種圖型標識。依據《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條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可用以慈善活動和商務活動,在其中商務活動便包含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以服務、宣傳廣告、商業服務展覽會和生產經營性演藝活動,市場銷售、出入口帶有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產品,及其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以產品、商品包裝或 器皿及其產品交易公文。
而在非遺NFT的鑄造開售全過程中應用那樣的標識毫無疑問會帶來更快的推廣實際效果,可以促使顧客對非遺的真實有效性造成信任,進而有利于平臺的項目運營。
但理應特別注意的是,依據《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要求,NFT平臺要想應用該標識,務必事先向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維護核心提交申請,并獲得批準,不然該個人行為因涉嫌侵權行為,必須擔負法律依據。
3
平臺的核查責任
在NFT與非遺協作的歷程中,不論是第一種方式或是第二種方式,事實上都具有的一個問題:平臺方是不是有權利鑄造開售非遺NFT,換句話說,非遺的傳承是不是有權利受權平臺鑄造開售NFT?
針對該問題的回應,事實上在非遺的表達形式是一個著作的過程中是有效處理的,按照專利法的構思處理就可以。換言之,只需傳承運用非遺寫作了一部著作,那麼其就具有對該著作的版權,傳承做為創作者只要將其專利權的一部分受權給平臺方,平臺方就可以由此鑄造開售非遺NFT。
此類情形下的受權傳動鏈條與一般著作鑄造成NFT數據藏品并無一切差別。但非遺的多樣性促使在非遺NFT的情景下,要確保那樣的傳動鏈條受權無缺陷,還需要確保與NFT平臺協作的相另一方務必是非遺傳承,不然其受權便有瑕疵,存有虛假廣告的很有可能。
因而,針對NFT平臺方來講,務必承擔一定核查責任,對相另一方是不是屬于非遺傳承人開展核查。可是正如前述,取證難促使非遺傳承人通常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也促使平臺方無法確定該傳承人真實身份的真實有效,因此規定NFT平臺方擔負太重的核查責任毫無疑問是不規范的。
充分考慮針對這類核查責任,亦沒有標準開展要求,因而針對NFT平臺來講,更為有效的辦法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及各省市政府部門的主管機構發布的各批非物質文化遺產象征性項目名單向相對的象征性傳承人尋找商業合作,進而保證協作相另一方就是非遺的傳承人,從而促使以上受權無缺陷,合情合理鑄造開售非遺NFT。
四、寫在最終
與珍貴文物NFT類似,非遺NFT也因為其本身承重的藝術價值和文化價值具有較高的收藏價值,因此有著非常大的市場銷售。但這也促使此類非遺NFT的蹭熱點室內空間更高。因而,NFT平臺理應在合理合法獲得有關認證的與此同時,合理合法宣傳推廣和開售非遺NFT,而且嚴格遏制蹭熱點個人行為,以促進NFT領域建康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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