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工人日報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產業模式的進一步創新發展,出現了為NFT數字作品交易這種新型商業模式提供服務的網絡平臺。浙江杭州互聯網法院日前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判決某科技公司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該案在當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NFT以及NFT數字作品的性質、NFT交易模式下的行為界定、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的屬性以及責任認定停止侵權的承擔方式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并形成了相應的司法審查標準,系涉及NFT數字作品的新類型典型案例。
奇策公司訴稱,漫畫家馬千里創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簡稱“胖虎”)動漫形象近年來成為廣受用戶歡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臺也曾發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個時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關注。奇策公司經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
奇策公司發現,某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上,有用戶鑄造并發布“胖虎打疫苗”NFT,售價899元。該NFT數字作品與馬千里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帶有作者微博水印。NFT數字作品一旦被鑄造上鏈,便難以像傳統互聯網信息一樣易于處理。該科技公司作為專業NFT平臺,理應盡到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對于在其平臺發布的NFT數字作品權屬情況應進行初步審核。該科技公司不但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奇策公司認為,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故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
科技公司稱,其系第三方平臺,涉案作品系平臺用戶自行上傳,無須承擔責任;其只有事后審查義務,已盡到通知-刪除義務,所以也沒有停止侵權的必要性;該公司并沒有披露涉案作品對應NFT所在的具體區塊鏈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的義務,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遂做出上述判決。